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务 | 政府文件

农府发〔2019〕16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9-11-13 16:44 来源: 农安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农府发201916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2.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提纲

        3.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书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91021

 

 

 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推进“数字农安”建设,根据《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撑县级政务部门履行工作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云中心等相关基础设施等项目。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分为统一建设项目和自行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建设项目是指由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政数局)进行采购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采购主体是县政数字局,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负责提出明确的业务需求,配合县政数字局完成项目采购和建设工作;自行建设项目是指由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进行采购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采购主体是项目需求提出单位,县政数字局对采购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县政数局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计划,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并下达投资计划,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并对下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归口部门进行工作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政府采购监管以及资产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国家保密局负责确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涉密项目,对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政务部门作为项目需求提出单位,在统一建设的情况下,主要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需求梳理,并配合完成立项、采购和建设实施等相关工作;在自行建设的情况下,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需求梳理、立项、采购和建设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审核

  第六条 县政数局负责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计划。各政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业务提出需求计划,并报县政数局审核汇总。县政数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计划。县政字局征集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求,并确定每个项目应该采用统一建设方式还是自行建设方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经过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审核立项。涉及跨层级、跨部门的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进行申报。对涉及土建工程及其它非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范围内容的,需要将建设内容拆分,对政务信息系统部分申请立项。

  第八条 县政数局按照统一申报、分类评审的原则,邀请各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与安全性、项目投资金额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原则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

  (一)对于拟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简化为仅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对于拟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县政数局在立项批复中明确是否需要项目立项单位进一步提交达到省级相关规定要求的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第十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省市组织地方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如需要县级财政资金提供配套资金,则项目需求提出单位需将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立项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立项相关文件执行资金管理、实施项目建设。统一建设项目,由县政数局按照核准的内容编制采购文件并组织采购,项目需求提出单位予以配合。自行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按照核准的内容自行拟定采购文件,县政数局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立项单位方可发起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由县政数局负责评审和立项,但项目采购、建设、管理、验收等过程由项目立项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报县政数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单位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管控。县政数局对整个项目的建设和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一经审核,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未执行采购程序前,项目立项单位应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变更内容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含10%),且变更后总投资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情况,由项目立项单位自行调整,并将项目调整相关材料报送县政数局备案。

  (二)项目变更内容影响总体目标实现,涉及金额大于2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的情况,以及变更后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万元,项目立项单位应编制变更材料,并报送县政数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立项单位应及时向县政数局报告,县政数局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立项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由省和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属于县事权部分由当地承担。

  第四章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试运行期间,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统一建设项目在试运行结束后由县政数局直接组织竣工验收。自行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且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20个工作日后,项目立项单位向县政数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申请通过后,由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时,需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并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和相关政务部门参与验收。具有多个服务期的项目,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立项单位应向县政数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立项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任务:

  1.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3.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4.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级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相关标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当接受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立项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采购、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立项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审计、测评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成之后,统一建设项目由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运行管理,自行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软硬件运行维护职责,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进行统一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附件1: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doc
附件2: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提纲.doc
附件3:农安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