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策解读

关于《农安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4-17 09:18 来源: 农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湿地资源数据,特公布我县一般湿地名录(第一批)。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规定。县林草局征求了湿地所涉及的乡镇和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农安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一般湿地保护名录范围。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湿地资源数据,经农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县377块、总面积774.9057公顷湿地,列入农安县一般湿地名录(第一批)。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涉及各乡镇、各部门是所辖区域的责任管理部门,林草局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加大宣传力度。

初审:张玉媛 复审:赵天生 终审:李东北

农府办发〔2025〕1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农安县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