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规〔2023〕5号 农安县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8-24 10:56 来源: 农安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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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中转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农安县城区及乡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免征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以下均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和运输费。

  (一)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员以户为单位按年定额收取,每户每年收取垃圾处理费38元(若提供用水或用电当月无任何消费记录,免收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部队、医院、铁路等单位按职工人数核算(包括临时工和季节性临时工)每人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38元;

  (三)日产出垃圾量较大的行业,按以下规定标准收取,由经营管理(招商)方缴纳:

  1.医院、个体医院和诊所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每床每日缴纳垃圾处理费0.7元;

  2.宾馆、旅店、招待所按营业性床位收取,每床每月缴纳垃圾处理费3元;

  3.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个体工商业户及商业服务单位按每平方米每年6元(按经营面积计算)收取;

  4.各类有形集贸市场以1.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每个摊位每日收取垃圾处理费2元,超长度按超出倍数加倍收缴;

  5.露天季节性早市、夜市经营的摊、亭、床、点,每个摊位每日收取垃圾处理费1元;

  (四)营运车辆(含畜力车)每台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50元;

  (五) 建筑建设施工行业按以下标准收缴:

  1.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3元,在工程放线施工前一次性收缴;

  2.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1.5元,在工程施工前一次性收缴;

  3.强电、弱电工程施工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1元,在工程施工前一次性收缴;

  4.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1元,在工程施工前一次性收缴。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及资金管理等事项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安县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