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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 2022-02-16 10:13 来源: 农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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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下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1]10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绩效目标

  农安县按省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指南)要求,全省扶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50个以上,量化到我县扶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不低于16个。

  二、实施条件

  (一)粮食烘干、仓储设施设备。

  )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

  )农产品保鲜冷藏设施设备。

  )有机农业设施设备。

  )抗旱设施设备。

  )粮食晾晒场设施。

  三、补助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并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同时应具备以下实施条件:

  )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聘用专业会计记账并及时进行年度报告。

  )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

  )示范效应好,引领功能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不允许在多部门多口径重复申报补贴。

  (五)各乡镇对申报主体所需建设用地合规性进行审核,建设用地归属权应为合作社自己土地方可建设。

  、补助标准

  (一)仓储设施不低于500平方米。

  (二)保鲜冷藏设施不低于200平方米。

  (三)补助标准不超过评估造价的50%,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没有按时按标准完成的不享受补贴。

  (四)先建设,后补助。

  、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县农经局明确目标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后,县农经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形成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监管和跟踪指导,适时抽查和实地核查项目进展。获得补助资格的建设主体需提供和保留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高清晰影像照片或由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说明。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有效实施促使项目尽快落地,强化政策公开,促进资金及时拨付。

  (三)实施绩效管理。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指标评价体系。

  (四)及时总结分析。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省里报送。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纳入农业农村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农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农安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