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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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不再加挂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县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上级要求开展全县反垄断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职能及上级委派参与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县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执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组织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县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规划。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执行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执行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执行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九)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权限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四)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权限制定、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七)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守“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的放心。依职责权限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配合落实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依职责权限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管理制度,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作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十)有关责任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县市场监管领域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全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

  5.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与县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机要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贯彻执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稽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训练,提高稽查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消费环境指导科。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12315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协调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按上级要求开展全县反垄断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职能及上级委派参与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贯彻落实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则指南和措施办法。指导价格收费行为。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打击传销工作。

  (七)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八)知识产权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负责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执行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监管工作。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组织指导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指导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受理商标咨询、查询;指导商标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工作;指导查处商标一般违法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开展宣传品牌推广工作;指导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办理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九)食品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拟订或制定辖区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验工作;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指导科。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业人员监管的指导工作。

  (十二)质量计量业务指导科。负责组织落实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制度,组织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指导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指导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三)标准化认证认可业务指导科。负责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组织推动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指导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査,负责指导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县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八)药品监督科。 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分级管理。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流通环节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指导相关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九)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县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5名(2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5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6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农安路383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天: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冬天: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室电话:0431-83229944

    负责人姓名:张大尉

  

二级机构设置

  一、农安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曲行尧

  主要职责:依法统一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商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组织查处辖区内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机构设置:(一)经济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反垄断、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传销及变相传销、商业贿赂、违法直销、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或专项突击性的打假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质量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食品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餐饮)监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药品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价格、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知识产权、商标、广告、合同监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网络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盐业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盐业监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商务违法案件执法中队,主要职责:负责商务监管领域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中队,主要职责:负责承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举报和咨询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对“12315”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工作;负责对投诉、举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相关监管执法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承担大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1)在辖区内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2)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年度报告工作。

  (3)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4)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5)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网格化监管和痕迹化监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档案。

  (6)协助县局业务科室、检验机构做好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器具检定及调查处理工作。

  (7)管理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对辖区内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对经纪人活动、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管,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的价格、专利、盐业、商务领域进行监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8)承担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参与县局组织的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9) 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

  (1)农安县农安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2)农安县合隆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3)农安县烧锅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辖三岗镇、龙王乡、洼中高农场)。

  (4)农安县华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开安镇)。行

  (5)农安县伏龙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巴吉垒镇、永安乡)。

  (6)农安县前岗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7)农安县靠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辖青山乡、新农乡)。

  (8)农安县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辖杨树林乡)。

  (9)农安县万金塔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辖高家店镇)。

  (10)农安县万顺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辖三盛玉镇)。

  (11)农安县小城子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辖黄鱼圈乡)。

  (12)农安县宝塔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13)农安县黄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14)农安县兴农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15)农安县和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16)农安县农贸市场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

  (一)农安县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农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负责人:陈志

  主要职责: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认证;对企业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接受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建立、保存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进行量值传递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计量检定以及计量器具的修理调试工作;负责为社会、企业和公民提供质量检验及计量检定、测试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衡器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校准和测试及有关衡器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衡器的维修和调试工作;负责为社会、企业和公民提供衡器检定、测试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测试。

  (二)农安特种设备检验所

  负责人:孙立楷

  主要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监察工作;参与安全监察部门事故调查和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