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简介

来源: 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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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核意见》(吉委编行函20214)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长委2021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用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用事业行业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私搭乱建、建筑垃圾运输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施工工地、废品收购站周边环境的监督检查;负责废弃机动车占道停放现象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协调及多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专项行动;负责协调重点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城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城市清除冰雪的范围、标准、时限及清除冰雪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县情、舆情进行正面引导和回应;负责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县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信息报送信访维稳、外事接待负责全局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文秘、人事、纪检、团委、工会、保密、装备、保卫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党员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负责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二)市容环境管理科。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环卫、园林、市政管理的规划、计划、标准;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的指挥调度;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处置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组织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清掏和清雪等工作;负责拟定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更新、改造、拆除、重置计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依附于县城道路及其它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灯饰、街牌广告的设置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树木伐移以及其它设施的审批工作。  

  (三)督查科。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队伍的协调、督导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队伍在城市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集中整治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城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城市管理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

  (四)法制科 

  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考核标准;负责部署、监督、指导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含协管员)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部署全县统一和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纪律和依法行政行为的督察工作负责以局名义颁布的对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工作;负责受理执法复议案件工作,承办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参与综合整治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3名(正职1名,副职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天: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冬天: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6:30

  办公地址:农安镇北环路与古城街交汇

  联系电话:0431-83225134

  传真号码:0431-83225134 

  邮寄地址:农安镇北环路与古城街交汇 

  邮政编码:1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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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姓名:宫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