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农安县教育局。
附件:《农安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张健 李阳
电话:0431-8322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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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农安县宝塔街404号
农安县教育局
2022年1月12日
农安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明确设置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托管机构设立条件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征信记录。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性犯罪史、其他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应当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房屋安全证明材料。场所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危房、车库、地下室、简易建筑、三层以上建筑以及未经住建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校外托管机构场所,不得使用正在办学的学校、幼儿园及培训学校校舍,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选址尽量不在居民楼。场所建筑面积应当在10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 住宿所用床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寝室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自有场地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齐全,房屋产权清晰。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二)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到卫健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住建部门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出据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产权证明;
(六)在居民楼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出据业主大会同意书;
(七)出据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有效证明;
(八)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校内安全管理职责,坚持“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是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名从业人员,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做好治安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生、从业人员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兼)职保安员,100人以上,至少配2名专(兼)职保安员。建立外来人员登记或验证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外托管机构内。
第十三条 做好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加大传染病防控力度,坚决防止疫情在校外托管机构传染蔓延。
第十四条 做好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安全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自我安全防护教育。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托管内容,对学生开展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六条 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集中接送学生,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学生,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配齐各种消防器材,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切实提高学生、从业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做好资产和财务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五章 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市场监管、教育、卫健、住建、公安、消防、乡(镇)、街道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县政府统筹协调托管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事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审核资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举办者,依法予以查处;对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事项、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收费等违法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查处;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教师开办和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查处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去正规、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卫健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申请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健康体检证》;监督检查校外托管机构食堂、配餐、食品卫生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存在治安等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进行联合执法,并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动态监管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农安县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取缔后重新经营及新举办的无照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跟踪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市场监督部门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教育、卫健、住建、公安、消防、乡(镇)、街道一经发现要立即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并依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教师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一经发现由教育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卫健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建、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安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