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中心初步查验农安镇世纪华城二期22栋1单元402室(座落)不动产原属于王自刚(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潘瑞娟(继承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农安县龙翔尊邸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431-83269976
公告单位:农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经我中心初步查验农安镇世纪华城二期22栋1单元402室(座落)不动产原属于王自刚(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潘瑞娟(继承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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