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15〕23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暂行调整农安镇等六乡镇耕地平均年产值
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人民政府: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安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次暂行调整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的耕地及其它土地。
二、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所称耕地是指旱田、水田、菜田、大棚、温室。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依据县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农业产值标准确定。
三、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旱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2.13元,水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2.2元,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3.5元,大棚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0元,温室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5元。
四、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补偿的倍数。考虑物价指数变动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为保证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足额支付,经综合测算确定如下补偿倍数。一类区:征收耕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5倍给予补偿;二类区:征收耕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4倍给予补偿;征收林地及其它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照邻近旱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12倍给予补偿;征收其它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比照邻近旱田平均年产值标准6倍给予补偿。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不足以弥补临时占用农用地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补偿,但增加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年总产值。
五、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一、二类区均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其余为安置补助费。
六、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
七、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八、土地征收前,县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当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九、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除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其它乡镇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仍执行农府发[2010]15号文件。
十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长白铁路扩能改造项目按此标准组卷)。
附件: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征收、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件:农安镇、合隆镇、开安镇、华家镇、哈拉海镇、万顺乡征收、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