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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发〔2015〕14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城市管理导则的通知(废止)

时间: 2015-07-10 16:19 来源: 农安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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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府发〔2015〕14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农安县城市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城市管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农安县城市管理导则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县城环境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一、市容市貌管理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二)设置规范的便民疏导点要以科学合理、方便市民为原则,经批准后方可统一设置,严格要求经营时间(早摊经营不得超过上午7:30,晚摊点出摊夏季不得早于5:30,春、秋、冬三季不得早于5:00),摊点摆放要划行归市。

  (三)经批准方可设置临时便民疏导点,如经营季节性农产品、花卉等。

  (四)经审批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路段等公共场所进行商业活动而设置的大型舞台、拱门和帐篷等,要以不影响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为原则,无擅自移位的现象,规定经营时间和内容。确保周边环境整洁。

  (五)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六)对县城区市容市貌按道路、广场类别和地区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管理道路(严管街12条):

  站前街(滨河北路—黄龙路)、宝塔街(农安北出口—滨河北路)、文化街(兴华路—农安路)、德彪街(兴华路—滨河北路)、解放街(兴华路—龙湖路)、古城街(宝安路—滨河北路)、滨河北路(站前街—古城街)、兴隆路(站前街—古城街)、迎宾路(站前街立交桥—农安西出口)、宝安路(站前街—古城街)、兴华路(古城街—宝塔街)、农安路(宝塔街—绕越线)。

  二类管理道路(标准管理街路11条):

  站前街(黄龙路—北环路)、文昌街(宝安路—人民路)、新生街(建德路—人民路)、文化街(农安路—北环路)、古城街(宝安路—北环路)、建德路(龙府广场—文昌街)、建设路(文昌街—古城街)、利民路(解放街—古城街)、龙湖路(文化街—古城街)、农安路(站前街—宝塔街)、北环路(站前街—古城街)。

  三类管理道路(一般管理街路12条):

  长农街(兴华路—农安路)、华龙街(黄龙路—宝安路)、新阳街(兴华路—农安路)、宝塔旧街(兴华路—繁华路)、商贸街(兴华路—黄龙路)、中兴街(兴华路—黄龙路)、解放街(黄龙路—兴华路)、黄龙路(站前街—滨河出口)、水源路(宝塔街—文化街)、创业街(甲1路—甲5路)、兴政路(宝塔街—农安四中新址)、兴业路(宝塔街—农靠出口)、兴农路(宝塔街—农靠出口)、兴安路(宝塔街—农靠出口)。

  四类管理道路(背街小巷16条)

  长农街(农安路—北环路)、华龙街(黄龙路—兴华路)、新阳街(农安路—北环路)、电联街(黄龙路—建设路)、金盾街(农安路—北华路)、中华街(农安路—北环路)育新街(黄龙路—瑞德花园)、中兴街(黄龙路——规划路)、康宁街(古城街—康宁医院)、文博街(黄龙路—水泥路面头)、黎明街(黄龙路—富民路)、规划路(德彪街—古城街)、明星路(宝塔街—华龙街)、清华路(宝塔街—华龙街)、利民路(古城街—黎明街)、富民路(古城街—水泥路头)。

  (七)城市容貌分级管理标准:

  一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

  1.道路两侧(两墙之间及立面)无乱拉乱挂和晾晒衣物、物品,立面管线有序;沿街建筑物顶部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

  2.非机动车辆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停放,头尾一致,整齐有序。

  3.在建、拆迁工地均应设置不低于2.8米的实体景观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4.无废品收购业、加工业、修理业、整车销售、农机具销售及装潢材料、煤炭、木材、钢铁、殡葬等可能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行业。

  5.无超出门窗设置落地灯箱;无未经审批的拱门、气球和其他充气类设置物。

  6.玻璃橱窗(门)的腰线宽度控制在6至10CM范围内,可带有“欢迎光临”、英文字母“WELCOM”或“推”“拉”的字样,连锁行业店的腰线可设置品牌标志。

  7.对小广告污迹及时实施清洗或同色、近色覆盖。

  8.商用牌匾规范有序、艺术感强。

  9.户外广告设置统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消防。

  10.各种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消纳,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

  二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

  1.经批准可设置品位较高、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

  2.其它按一类道路标准执行。

  三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

  1.经批准可设置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

  2.店面前无店外摆放、店外经营和占道摊点;无商铺地段路边石以上视情可集中设置规范的临时经营摊点;无违章搭建,经批准设置的占道构筑物等应按要求管理规范、有序,无“三小五堆”小广告及乱拉乱挂等现象。

  3.其他按一类管理道路的标准执行,可设置统一制式垃圾箱(桶)收集生活垃圾。

  四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

  无乱堆乱放、无侵道占道;可视情况集中设置规范的临时经营摊点;无违章搭建,经批准设置的占道构筑物等应按要求管理规范、有序,无“三小五堆”小广告及乱拉乱挂等现象。可设置统一制式垃圾箱(桶)收集生活垃圾。

  公园广场管理标准:严禁下列行为(府前广场、龙府广场、辽塔广场、站前广场、百信广场、欧亚广场、三角广场;人民公园、宝塔游园、滨水景观带)

  1.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草坪、树木等绿化植被;

  2.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3.在非体育运动场地踢(打)球、轮滑、甩鞭等妨碍他人正常活动;

  4.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告示、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5.赌博、卖艺、乞讨;

  6.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7.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8.擅自宿营、营火、露天烧烤;

  9.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10.在座椅上躺卧妨碍他人休憩;

  11.遛狗;

  12.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13.攀爬、移动、涂污、刻划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健身器材及其他公园设施;

  14.赤膊或者其他不检行为;

  15.组织、从事不文明、不健康演艺活动;

  1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公园、广场进行花展、灯展、演出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除残疾人专用车和儿童车外,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公园、广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一)实现对生活垃圾袋装化,集中收集,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消纳。

  (二)禁止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生环境卫生设施周边的乱堆乱放现象。

  (三)环卫设施设置要求:

  1.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2.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3.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在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综合验收时,经县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5.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四)环卫设施设置规范:

  1.垃圾转运站、垃圾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

  2.沿街道路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标志明显。公厕按规定要求管理到位。

  3.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和验收。

  4.单位、商店和小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中转箱、垃圾箱(桶)、果皮箱,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卫生。

  5.季节性农贸市场、早市、夜市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中转箱、垃圾箱(桶)、果皮箱。

  6.经批准的便民摊点、民生摊位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桶,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五)主次干道管理要求和标准: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积土、飘浮物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外溢,地面无污渍;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无暴露积存杂物。

  三、户外广告及美化亮化

  (一)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1.机关大楼及围墙。

  2.文物保护单位及广场、公园的建筑控制地带。

  3.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4.道路、桥梁收费口防撞墙。

  5.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燃气、热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6.影响消防安全的地方。

  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8.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二)设置户外广告标准和要求

  1.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和商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沿街两开间及两开间以下的商铺、围墙顶、交通道口面向来车方向以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严禁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

  2.在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在县城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县城规划中心区域及重点区域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施工结束后应由检测单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资料。大型高立柱广告设计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4.商铺牌匾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应“一店多匾”设置,不应“多层多匾”设置;单位和个人设置牌匾,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5.待建、在建工地应设置落地式广告牌进行围挡的,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协调统一,设计美观,安全牢固;广告牌牌面总高度不得超过6米,牌面下沿距地面为30至60厘米,与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隙应进行美化处理;设施顶部设檐,间隔设置,左右加垛,并按要求设置亮化设施。

  6.商用牌匾的规划设置上本着因地制宜、合情合理、布局统一、美观大方的原则,严禁使用喷绘布等低质材料制作商用牌匾。

  7.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载体相协调。

  8.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9.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0.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安全鉴定,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在台风、暴风雨期间应对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和完善特殊天气安全应急预案。

  11.无超出门窗设置广告牌;无未经审批的条幅、布幔及乱悬挂灯笼、灯箱广告(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除外);牌匾以下无伸出式各类形式的副牌匾。

  12.无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破损、空置的户外广告牌和商用牌匾(未正常营业的商铺应拆除)、无喷绘布牌匾;毗邻楼房商用牌匾要相对统一、单体楼必须统一,新安装牌匾应采用烤漆、烤瓷、铝塑板、亚克力发光字、LED等新型材料改造提档升级,用商用牌匾的艺术性提升城市品质。

  13.背街小巷的管理内容和标准:牌匾相对统一、规范,无空置破损,无新增喷绘布牌匾。

  (三)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载体单位同意,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所规定的相关安全内容。

  (四)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审批。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应严格按照审批期限执行。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或者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六)景观照明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核、统一控制的原则,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思路进行县城亮化。

  (七)夜景亮化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线条勾勒的方式,电线不得裸露在外,灯光尽量避免采用红色和绿色光源。

  (八)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原则:

  1.分类设计原则。商业楼体、商贸街等商业区域应色彩梦幻多姿、设计新颖动感,选材灵活多样,烘托繁华、热闹的商业氛围,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及美感。广场、标志性建筑及高大楼体在设计上应注重艺术性,在细节上追求品质,动静结合,以动为主,在总体上提升县城夜景的品位和档次,打造城市夜间容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采取庄重大方、多静少动,色彩简约的亮化形式色彩。利用广场、公园烘托氛围,设计和布光上倾向温馨、清爽的感觉,采用光线柔和的灯具,通过某些载体、造型与灯具的二次组合,避免直接照明产生的强反射、强眩光。成型小区以简洁的顶部泛光为主,辅以简单线条勾勒,小区大门可设计多种形式灯具亮化。

  2.选材原则。以节能、环保新材料为主。多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以及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和节能灯、LED灯。控制使用大功率泛光灯和空中射灯。

  3.坚持节约原则。对城区现有夜景亮化载体进行普查,并实施技术、品质评估。保留部分品位高、艺术性强、节能环保且有一定使用寿命的亮化设施;逐步更新淘汰品位低、效果差的陈旧亮化设施;对新建亮化载体按新设计方案执行。

  (九)下列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

  1.城区节点道路、建(构)筑物;

  2.户外广告设施;

  3.其他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

  (十)县城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1.规划设置县城夜景亮化设施的新建项目,其夜景亮化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县城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在报请批准时,应征求县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2.组织县城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并列入已建或者在建建(构)筑物工程,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的,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已建亮化设施方案不符合夜景亮化规划要求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修改并完善设计方案。

  3.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亮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一)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内容合法、健康,文字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3.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光相干扰,并避免造成光污染,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十二)县城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牌匾,应当配置灯光或发光二极管(LED)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十三)县城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十四)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十五)夜景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亮化设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陈旧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亮化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四、道路抛撒管理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建筑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县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并按规定分别放到指定地点。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对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管理,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并对运输过程中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不能及时清扫污染道路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代为清扫,清扫费用由负责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承担。

  (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8米的实体景观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设计美观、安全牢固,且不得擅自占道施工;临时市政建设和路面挖掘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景观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九)建筑、拆迁等有道路抛撒隐患的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进行50米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签订卫生保洁承诺书,缴纳卫生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