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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发[2011]39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1-11-11 08:51 来源: 农安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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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府发[2011]39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农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农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送国务院批准,农安县被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开展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试点启动基本实现对全县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按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政府按6:4比例分担。

  (四)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全部纳入个人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鼓励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选300元以上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每增加1年缴费,补贴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连续缴费20年以上,每增加1年,缴费补贴增加10元,基础养老资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补助。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补贴待遇,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并交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属重度残疾人的还需携带二代残疾证及复印件两份),到村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年缴费档次,核定政府补助标准,并张榜公布;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送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九、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按省政府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是保障农民老年后基本生活的专项社会保险基金,要保障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人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新农保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为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农安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新农保工作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制定扩面征缴计划、审核上报年度预算决算、基金运营管理、审批参保和享受待遇资格标准,受人社局委托负责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指导制定各类内部管理制度等;县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经办全县新型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经办本乡镇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各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沟通、协调、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认真记录好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农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付。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动员部署。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全县绩效评估目标考核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履行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民政、农业、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农村相关群体参保的有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新农保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增进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农民自觉踊跃参保。

  十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调查研究,摸清农村基本情况,结合国家和省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县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性文件。

  (二)培训宣传阶段: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培训工作人员。面向全县农村广泛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全面实施阶段:召开新农保启动实施大会,全面动员,组织落实广大农民参加新农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完成试点任务。

  此方案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