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11]28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1]29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1年我县新农合补偿方案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和要求,2011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23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0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92元/人·年,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为60元,县财政补助32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30元/人·年。
二、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年度内得到的各项补偿(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大病二次补助等累计)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60000元。特殊疾病(患恶性肿瘤、肾病透析参合患者)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70000元。
三、提高住院报销补偿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
低比例报销起付段以上医药费用,住院报销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使用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的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
(二)县级医疗机构
低比例报销起付段以上医药费用,住院报销补偿比例由60%提高到70%(使用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的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
(三)县以上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补偿比例仍执行45%。但对于因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有限需要转往省内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疑难重症疾病,低比例报销起付段以上的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比例由45%提高到60%并取消转诊手续(具体疾病种类见附件)。
四、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
开展提高农村儿童(0-14周岁)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对所规定的6种儿童重大疾病报销补偿办法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11】28号)的要求,参合患儿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单病种定额付费的70%。因疾病变异退出临床路径新农合仍按政策可报销范围内的70%补助,报销费用不超过年度封顶线。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仍执行原有的新农合相关补偿政策执行。
五、进一步明确将新生儿相关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
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的相应检测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
六、将人工耳蜗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
将人工耳蜗纳入《吉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2010版)》,编号:0000000279,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
七、按限价收费标准将部分卫生材料纳入新农合统筹
将《吉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2010版)》卫生材料中的PTA扩张导管等29项限价卫生材料,调整为按照限价标准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超过限价标准部分的费用不予进入统筹。
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参合农民患者出院日期为准。
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补偿比例的病种
序号 |
病种 |
1 |
恶性肿瘤 |
2 |
心脏病(限手术治疗) |
3 |
肾功能衰竭 |
4 |
白血病 |
5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6 |
急性心肌梗死 |
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8 |
脑梗死(限介入溶栓) |
9 |
脑出血 |
10 |
重型病毒性肝炎 |
11 |
肝硬化 |
12 |
结核病 |
13 |
急性胰腺炎(限出血性、坏死性、出血性坏死性) |
14 |
脑性瘫痪 |
15 |
骨股头坏死(限人工骨股头置换) |
16 |
艾滋病 |
17 |
精神病 |
18 |
癫痫 |
19 |
腰椎间盘脱出(限手术治疗) |
20 |
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 |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