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11]24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
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0]74号)精神,对县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细则的通知》(农府发[2010]13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农府发[2010]26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调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细则》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持证人及其保障人口。
二、提高住院救助标准
1、对《细则》第二章中第五条第二款做以调整,调整内容:对已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后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作报销后,剩余部分可实行医疗救助,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
对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按5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在8000元。
2、对未参加医保或新农合的救助(指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后的治疗费用,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或参合的标准执行。
三、将日常医疗救助调整为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
1、对《细则》第二章中第六条做以调整:对白血病门诊放化站、尿毒症血液透析等特殊门诊大病经医部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年封顶线提高至10000元。
2、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实行分病种定额救助或按药费比例救助,年封顶线在1000元以内。救助病种参照当地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执行。
3、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年100年、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10级残疾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每年300元的零药钱分别调整为300元、500元。
四、调整临时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对象以外的其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80000元。
五、调整二次医疗救助
对于医疗救助资金年末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额15%时,利用超出部分对住院救助及特殊门诊大病救助对象中个人自负费用仍然较高的开展二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本补充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农府发[2010]13号、农府发[2010]26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执行本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