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办发[2011]4号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完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保障机制,纠正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强化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支出监管,堵塞漏洞,确保人员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促进廉政建设,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规范管理的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职能分工
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的管理工作。
1、组织部、人事局按照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核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财政局按照人事局核定的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资金审核、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3、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管理。对调入、调出、退休和自然减员等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管理的内容
(一)退休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负责人事、劳资、财务的工作人员,年初要全面掌握当年应退人员情况,人员信息核实准确无误,确保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必须由在职工资转为退休工资人员,避免冒领工资现象的发生。
(二)死亡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要每季度对离退休人员核查一次,发现人员减员情况,及时办理停止工资统发手续。并在人员死亡的次月起,3个月内申报死亡抚恤等事宜。财政、人事部门每年集中核查一次,核查到每个人,不留死角。对核查出来的单位、个人营私舞弊,套取财政资金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调出人员的管理。
调到农安县域外的在职人员,在办理调转手续前,原单位负责人事、劳资、财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停止预算执行、停止工资统发手续后,才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否则,负责调转审批的部门,不得办理调转手续。
(四)遗属的管理。
各单位要了解掌握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相关信息,每季度核查一次,弥补工作疏漏,规范操作行为,纠正违规现象。并建立遗属补助人员信息台账,阳光操作,加大补助发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支冒领现象的发生。财政、人事部门每年集中核查一次,核查到每个人,不留死角。对核查出来的单位、个人营私舞弊,套取财政资金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工资标准的管理。
组织部门要区分单位行政级别,控制副处、科级、股级套用不当,严格职级工资的审批。本部门提拔,但未经组织部门批准的,不得执行新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严禁套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职级工资制,严禁套用事业单位标准。
(六)县内调动人员的管理。
县内调动人员要及时办理调转手续,人随调令走,工资随人走,并及时报批和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批件,在新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变动的审批制度,各单位要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监察、人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检查机制。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监察、人事、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工资发放规定、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3、建立单位人员经费管理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人员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劳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工资的规范管理。单位人员及遗属变动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对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除追缴多发的工资、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财经法规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