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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办发[2010]52号 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时间: 2010-12-29 13:40 来源: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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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府办发[2010]52号

  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代理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村里“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的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结合农村客观实际,制定村委会公章代理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必须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村民委员会要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好公章交接手续,并在印膜样式上留好代理前与代理后的印迹对比,如使用出现问题,以此明确代理前后各自的责任。

  三、村里公章委托代理后,使用上要本着既能控制村里“三重一大”的随意性,又能方便百姓办理日常事务的原则,把为百姓办事的灵活性与控制村里“三重一大”事项的随意性结合起来,做到管而不乱,用而不乱。

  四、严格界定村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对集体重大项目安排、集体资产构建与处置、集体资源发包、经济合同签订、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村务,在履行好“七步工作法”和相关审批手续的基础上,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加盖公章。上报各种报表和外来纸制格式具有证明性质的事项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出纳报账员介绍直接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盖章。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直接开出的介绍或证明信,要按照被介绍单位、使用人、使用事项、使用时间、责任人等做好登记,连同介绍(证明)信存根和村里责任人出据的文字等一并存档,以便备查。

  对村民办理一般行政事项需出据介绍(证明)信时,一律使用县主管部门印制的专门用纸,加盖村委会“介绍信专用章”即可,在开介绍或证明信时,介绍信专用章与加盖村委会公章是同等效力。

  使用加盖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专用章”的行政公务(事务)介绍或证明信的内容包括:1、村民身份证明(介绍)。包括办身份证、立户、落户、结婚、升学、征兵、殡葬、劳务输出、出生证明等。2、村民家庭事务证明(介绍)。包括房屋修建及产权登记、生育指标、土地政策落实、土地承包纠纷、工商注册、水产养殖、水上营运、林权执照、林木加工、林木间伐等。3、有关惠农惠民政策证明(介绍)。包括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下乡补贴、科技文化下乡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困难学生补助、优抚、低保、养老保险、泥草房改造、救灾扶贫款物发放、牧业小区建设等。4、来自县内、县外的制式表格和文书证明(介绍)。

  村里的公章只能用于签订各类合同和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特殊行政和经济事项。不能用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不按此规定执行,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人自负。

  五、预留印鉴或字体。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出纳报账员要分别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留有印鉴或字体模型。以便办理特殊事务时核对事情的真伪。

  六、加强公章的管理。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都要购置公章专用箱,并设置保险金柜存放公章保管箱。公章保管人员不准将公章随身携带或放在其他地方,避免丢失被盗,确保公章的安全。

  七、要建立公章使用保管的制约机制。每个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设一个专人和各村出纳报账员共同保管公章或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自设两人共同管理。动用村里公章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方能打开公章保险箱,严禁一个人操作,失去制约作用,导致不良后果。

  八、严格责任追究。对管理村级公章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不按原则办事,不按使用保管制度办事,而随意加盖村委会公章或造成公章丢失的,由此酿成的一切不良后果个人负责。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