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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办发[2010]47号 2011年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10-12-09 09:05 来源: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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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府办发[2010]47号

  2011年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果,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切实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完善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函〔2010〕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本县区域内的常住农村居民参合率要达到96%以上。

  2、本年度参合基金使用率要达到85%以上。

  二、参合对象

  参合对象为在本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合作医疗证必须粘贴参合本人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当地合管工作站钢印。

  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除外)的学生及其它人员可实行双参双报。

  三、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2011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每位参合农民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9元,县财政补助21元,每位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为30元。

  五保户、优抚对象、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需缴纳的基金由民政部门从农民大病救助基金中拨付。

  2、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给予适当扶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

  1、各乡镇收缴的农民参合基金必须及时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县级财政及上级财政补助的参合基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要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查,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挤占、贪污、挪用、骗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

  五、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基金总额的30%。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基金总额的70%。

  (三)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中提取,上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六、补偿模式

  2011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含慢病统筹)+住院统筹(含大病二次补助)的运行模式。

  七、补偿标准

  1、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到乡镇及乡镇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门诊医药费按40%的比例报销,门诊医药费报销封顶线为110元。其中,村卫生所门诊报销封顶线为10元。

  2、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2011年慢性病病种仍为20种,分别为糖尿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造血系统疾病;风心病;肝硬化;精神病;肺心病;胰腺炎;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冠心病;哮喘;胃炎;乙肝;肺结核;癫痫。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40%,仅限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封顶线为6000元。

  3

  、住院统筹补偿标准

  2011年,全县住院统筹补偿仍分为两段,继续实行按比例分段累加报销,具体报销补偿方法如下:

  (1)乡镇卫生院补偿办法。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0—300元

  30%

  300元以上

  70%

  (2)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0—300元

  30%

  300元以上

  60%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0—500元

  30%

  500元以上

  45%

  (4)继续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仍作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经过大病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大病二次补助应在年度内完成。

  (5)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按住院比例报销。

  对肾病透析;肿瘤放、化疗;急诊手外伤;激光体外碎石;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按住院比例报销。

  八、新生儿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2011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免缴当年费用,次年按规定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母子合计发生的住院医药费,随其母亲帐户予以补偿,在参合年度内得到的各项补偿不得超出封顶线。享有新农合补偿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其母亲必须是参合农民,且新生儿已进入家庭户口簿。

  九、提高特殊疾病的报销封顶线

  2011年,对患恶性肿瘤、肾病透析参合患者的年度内报销封顶线提高为70000元。

  十、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年度内得到的各项补偿(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大病二次补助等累计)的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60000元。

  十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及补偿办法

  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取消转诊审批手续,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院。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殊疾病或县级医院无诊治能力的疾病(包括正常分娩、剖宫产、法定传染病、精神病、烧烫伤、恶性肿瘤及放疗、化疗、心脏半膜置换、安装起搏器、安装各类支架血管、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患者、70岁以上老人患病等)取消转诊审批手续,可直接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他常见疾病需到上级医院治疗的(急诊除外),必须经县级定点医院转诊并经县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到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偿医药费的20%予以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在国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可以在邻近的其他县(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消转诊手续,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长春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源共享,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参合农民可以就近在长春地区县以下(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转诊手续。并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公室,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参合患者因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等疾病住院的医药费,根据病历现病史结合村委会证明,确定无其他责任方的,按可补偿医药费金额30%予以补偿。

  外出(国内)务工、求学、探亲、旅游、居住等参合人员发生疾病,必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凭当地新农合办公室证明,按照可补偿医药费金额30%的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十二、加强新农合工作的监管

  1、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科,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参合群众满意率。

  2、加强参合基金的监管

  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配合监察局、审计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严格各种报销票据的监管,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3、继续实施新农合报销公示制

  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坚持每月将新型农合报销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运行。

  4、对原始票据丢失的,凭派出所报案证明,由经治医院提供住院手续的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一律等到年末核实确实未报销的,可以报销

  5、对特殊原因当年未报销的医药费,可以于次年年末前到新农合办公室报销。

  十三、缴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培训阶段(11 月29日——12月2日)

  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乡(镇)、村层层召开动员大会,落实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各乡镇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队,对宣传队成员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要逐村、逐屯、逐户宣传,讲解我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政策和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第二阶段:基金收缴阶段(12月3 日—12月 23日)

  各乡镇财政所要对今年的新农合基金收缴工作认真负起责任,要派专人配合宣传工作队一边宣传,一边收缴农民参合基金,在收缴参合基金时,必须开据全省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款专用收据,必须加盖本乡镇财政专用章。按时完成农民个人参合基金的收缴任务,并将收缴的参合基金及时上缴到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三阶段:参合信息录入阶段(12月24日—12月31日)

  各乡镇合管工作站要全力以赴,利用一周的时间,完成2011年参合农民信息录入工作。

  2011年1月1日,新一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式启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