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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办发[2009]66号 农安县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 2010-02-04 14:07 来源: 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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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府办发[2009]66号

  农安县民族宗教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09]35号),设立农安县民族宗教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上级政府公布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及全县宗教发展现状、趋势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五)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全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参与研究全县民族教育发展问题。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按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县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县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负责局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党务、精神文明、行风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局设1个内设机构。

  民族宗教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文教科技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建立处理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指导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

  负责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县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全县宗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起草、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监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党的组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科长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