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08]8号
农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促进现代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 防控工作指导原则
(一)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早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二、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及确定相关部门职责
(一) 建立农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主管领导、牧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公安局、政府办、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林业局、交通局、广电中心、监察局、督查室、交警大队、乡镇政府等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农安县牧业局。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发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三)相关部门职责
牧业部门:负责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防控物资、应急资金的储备;负责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指导疫区的划定、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疫区的解除以及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组建疫情扑杀突击队,现场技术指导,并与疫情发生地干部和群众一同做好扑灭疫情工作,为疫区扑杀动物数量做好统计和经济补偿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紧急疫情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跟踪参与损失评估工作。预算内经常性储存突发疫情处理资金50万元,用于支付处理疫情时急需采购物资和有关费用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关闭疫区内的相关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病死畜禽的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依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病预防和监测工作。
林业局:掌握候鸟的迁移情况,监测当地湖泊、池塘和林地水禽及鸟类的栖息情况。
交通局:发生疫情时,负责运输参战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及运送扑杀动物的车辆,控制车辆进入疫区。
交警大队:及时抽调交警人员,负责协助牧业部门设立临时检查站,查验、消毒运输畜禽产品及车辆,禁止从疫区运输畜禽及产品,控制车辆进出疫区。
公安局:疫情发生时,根据需要及时抽调若干人员,与牧业部门同步,协助牧业部门及疫区所在地干部、工作人员,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村干部、防疫人员和群众,按照指挥部前线指挥的要求,参加消毒、扑杀、挖坑、深埋病死畜禽等前线工作;负责所有工作人员的吃住安排工作。
广电中心及新闻部门:在政府新闻发布统一口径下,宣传动物疫情有关防控工作;在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准随意发布动物疫情稿件。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所承担的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立案查处违纪人员。
三、迅速控制扑灭疫情的关键环节
(一)资金、物资储备
财政部门和牧业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应急资金和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资金50万元,储备防控物资不少于30万元。防控物资应包括;动物疫苗、注射器材、诊断药品、消毒药品、消毒器材、防护用品、柴油、掩埋器械、编织袋等。
(二)技术措施
牧业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加强业务培训,使每个成员都能熟练掌握疫情处理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每个环节的技术规程。包括:疫情调查、报告、病料取样、送检、消毒、免疫、封锁、染疫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解除封锁等技术规范。按照动物疫情发生的特点做好分工,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建立疫情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牧业局负责建立县、乡、村、社四级疫情报告网络,分别由各级防疫员担任疫情报告员。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全县各乡镇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疫情报告员每天下午3点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疫情,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制定的动物疫病防治的技术规范。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对疫点周围道路进行封锁、严禁各类畜禽及其产品进出境,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点、疫区内的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尸体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封闭饲养。对疫点和疫区进行严格消毒。对疫情处理扑灭措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超过疫病的潜伏期,再无新患发生可解除封锁。
(五)要建立病死畜禽报告制度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各种方式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坚决防止病死畜禽传播疫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统一指挥,互相协作
扑灭疫情时各项工作环环相扣,一个环节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其它环节将前功尽弃,因此参加扑灭疫情的各成员单位必须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按要求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善始善终。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及各项工作要求
(一)疫情调查、采样、化验、送检、报告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对疫点的基本情况、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进行较详细的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做初步诊断。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并把采集的病料送往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同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并逐级上报到市、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扑灭疫情的工作程序
县级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按照预案职责下达、落实各项任务。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第一时间到达各自的工作岗位,立即开展本部门的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牧业管理部门根据疫情的特点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由县牧业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动物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申请省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对尸体、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疫情特点,必要时可以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对环境进行消毒,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情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
在疫情扑灭期间,应对全县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疫情普查、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零报告制度。
7、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源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8、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扑杀或死亡后一个潜伏期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未消毒。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县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
9、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10、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11、损失评估和补偿
由财政局、牧业局一同对整个疫情扑灭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统计,经指挥部批准,上报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
农安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
为做好我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省、市制定的猪蓝耳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
势,将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划分为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较大突发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和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应急控制措施。
1、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天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后,县牧业管理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牧业管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控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生猪及其产品交易;扑杀确诊猪或疑似染疫猪;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必要时,可请示市里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牧业管理局在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确认后,向省牧业管理局报告。组织开展突发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天内,只有1个乡镇呈暴发流行。
较大突发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县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可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较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进行确认,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和长春市牧业管理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县牧业管理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向辖区内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耳病在1个乡镇个别村呈暴发流行。
一般突发疫情控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突发疫情发生后,县牧业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对疫情进行确认,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并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牧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牧业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牧业等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经营、居民生活的安排,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 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1、县政府职责
县政府负责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所需经费、物资、机构、队伍和技术的储备;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紧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决策相关重大事项。一旦发生疫情,由县政府统一指挥,调动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利用行政、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手段,尽快控制并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有关部门职责
牧业局:召集和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污染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等防控物资;紧急培训防控人员,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财政局:积极筹措防控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参与损失评估,做好经济补偿工作。
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畜扑杀,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交警大队:及时抽调交警人员,协助牧业部门设立临时检查站,查验、消毒运输畜禽及产品车辆,禁止从疫区运输畜禽及产品,控制车辆进出疫区。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村干部、防疫人员和群众,按照牧业局的要求,参加消毒、扑杀、挖坑、深埋病死畜禽等工作;负责所有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
广播电中心及新闻部门:在政府新闻发布统一口径下,宣传疫情有关防控知识;在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准随意发布疫情稿件。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所承担的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立案查处违纪人员。
三、技术措施
1、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判定为凝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4)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长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长春市牧业管理局。
2、疫情诊断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工作由长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作出诊断。
(1)流行特点
猪和野猪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因此猪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不同年龄、品种、性别的猪均可感染,其传播方式可分为水平传播和垂直传播。
水平传播:包括发病猪或病毒携带者传播、母猪剖腹产引起的传播、胚胎移植造成的传播、人工授精引起的传播以及空气传播。
垂直传播:妊娠母猪对该病易感性最强,同时可将病毒垂直传递给胎儿。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在感染猪的血清、淋巴结、脾脏、肺脏等组织可以长期存活,并可向环境排毒。隐性带毒者可将病毒传给其它猪。
在饲养管理水平、卫生条件差的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常与猪肺炎支原体、副猪嗜血杆菌、巴氏杆菌、猪伪狂犬病病毒、猪附红细胞体、链球菌等混合或继发感染,导致猪群死亡率增高。
本病无明显季节性,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呈地方性流行,新疫区可急性传播,急性期过后转为慢性或亚临床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
(2)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3)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4)病原学指标
①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②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
-PCR)检测阳性。
(5)结果判定
①疑似结果
符合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②确诊
符合疑似结果,且符合两个病原学指标其中之一的,判
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疫情处理
疫情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1)疑似疫情的处置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县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诊疫情的处置
①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县牧业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②封锁疫区
由县牧业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③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④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⑤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⑦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县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3)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4、其它相关事项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违反本预案规定,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农安县鸡新城疫控制应急预案
鸡新城疫是由鸡新城疫病毒引起的急性、高度接触性、烈性传染病,一旦发生,即呈暴发性流行,死亡率可高达90-100%,对养禽业危害极大。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鸡新城疫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促进禽产品出口和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控制鸡新城疫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鸡新城疫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紧急采取预防、控制等应急措施,确保在最短时间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政府负责本县鸡新城疫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一、 疫情的分级与应急反应
(一)一般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鸡新城疫疫情是指在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局部乡镇零星发生,病禽和疫点数较少;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地方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控制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一般疫情发生后,县牧业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疫情报告程序迅速逐级上报,直至农业部。
县政府要立即组织牧业、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鸡新城疫疫情是指在农安县行政区域短时间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在局部出现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在30日内连续出现6个疫点以上;30日内发病禽在5000-10000只。
1、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1)农安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同时将疫情上报省牧业管理局。
(2)县政府应立即组织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组织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将控制、扑灭疫情方案及时报上级政府和牧业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做好各项扑灭工作。
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特别重大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疫情是指短时间10个乡(镇)发生疫情,或病禽数超过1万只;从国外传入鸡新城疫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疫情的。
特别重大疫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疫情,并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牧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禽隔离和同群禽的扑杀及无害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紧急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以县为基础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
10、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动等基础设施建议的计划安排。
(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筹措和及时安排畜禽防疫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
(三)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四)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五)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鸡新城疫疫区内封锁、扑杀病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三、鸡新城疫疫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鸡新城疫诊断定性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县级畜牧兽医中心站实验室进行。必要时,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定性。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区,在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和交易活动,严禁病禽、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三)对患鸡新城疫的病禽及同群禽应当立即扑杀,并做好扑杀后做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受污染的场所实施消毒,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
(五)对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乡镇的鸡新城疫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农安县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人畜共患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该病在畜间传播迅速,危害严重,对政治、经济影响巨大。
一、总则
(一)为了及时、迅速、有序、有力、有效地做好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全县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口蹄疫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口蹄疫专项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综合防控,措施果断,合力扑疫的原则,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隔断、早报告、早处置,快速反应、应急处理、严格封锁,迅速扑灭。
(四)口蹄疫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双轨运行的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口蹄疫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做好控制口蹄疫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保障,有效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防治口蹄疫工作。
(五)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口蹄疫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本预案,研究制定适用于当地的防治口蹄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指挥系统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农安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统一组织动物重大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总指挥由县委分管副书记、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防治组、监管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六个组(办),办公室设在县牧业管理局。
(二)指挥部及各组(办)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长春市政府关于防治口蹄疫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
(2)制定防治工作政策和紧急应对措施,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判断疫情态势,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各地开展防治工作。
(3)对各乡镇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口蹄疫的重大事项。
2、办公室职责
(1)完善防治工作信息系统,负责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情况的调度和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
(2)负责组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3)负责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中的保密、监察;
(4)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3、防治组职责
(1)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口蹄疫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县疫情防控政策建议。
(2)制定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各乡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组织培训乡镇口蹄疫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验检疫人员。
(4)一旦发生疫情,指导乡镇政府对疫区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措施,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5)负责协调紧急预防用疫苗、消毒药品储备。
(6)指导乡镇做好疫病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有关口蹄疫防治工作。
(7)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监管检疫组职责
(1)指导公路、铁路查验从疫区入境的可疑物品,防止疫区的牲畜产品进入,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指导对集贸市场、冷库和动物产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牲畜及其产品的监督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牲畜及其产品进出。
(3)加强偶蹄动物产品的监督和检疫,确保质量卫生安全。
(4)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违法经营畜禽离及其产品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监督检查屠宰厂(场、点),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点),发现染疫牲畜,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加强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防止染疫牲畜进入流通环节。
(7)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5、保障组职责
(1)负责督促和协助做好本地区防治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采购、供应工作。
(2)组织解决防治口蹄疫药品的采购所需资金。
(3)负责防治口蹄疫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及调剂工作,制定防治药品的应对预案。
(4)贯彻落实国家对口蹄疫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资金,督促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落实疫病防治经费,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6、宣传组职责
(1)把握新闻导向。
(2)审查有关防治口蹄疫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对外宣传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3)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相关部门及职责
1、牧业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防疫和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病畜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牲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病(死)畜和同群畜(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防治口蹄疫所必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等预防、疫情处理、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3、计划部门要完善各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公安部门要做好猪瘟疫区内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关闭牲畜交易市场,并协助牧业部门做好口蹄疫物资的市场监管。
7、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特别要做好口蹄疫预防知识的宣传及防治方针、政策。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口蹄疫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拒不接受封锁、扑杀、强制免疫、干扰口蹄疫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的管理
(一)疫情的报告
1、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口蹄疫易感动物出现精神沉郁、流涎、跛行、卧地不起,口、蹄出现水泡、幼畜成批猝死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2)县级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迅速派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县级畜牧兽医站要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牧业局)报告。
2、疫情报告时限
县级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给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实验室确诊。要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病例,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可以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口蹄疫诊断实验室对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胡诊。
3、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最终诊断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三)疫情分级
根据口蹄疫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我县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14天之内在2个乡镇发生疫情;
(2)14天内在全县内发生3个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14天内在1个乡镇发生2个疫点;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1个乡内发生一个疫点,为三级疫情。
(四)疫情的分级管理
发生一级疫情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疫情,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发生二级、三级疫情时,启动乡镇级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疫情,在县指挥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四、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范围及时间
1、产地疫情监测: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除发生疫情时监测外,每年要在初冬和初夏抽检二次。
2、流通环节疫情监测:对大型牲畜交易市场、牲畜屠宰加工厂(场、点)、冷库、异地调运的大批牲畜及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等动物
(三)监测方法
采用化验室监测及临床监测。
(四)监测的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县、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父母代、商品代养殖场、散养牲畜和流通环节的监测。
(五)监测网络
1、县、乡镇畜牧站兽医人员和村防疫员,实行分片包干制度,村里的每个自然村屯都要设立监测点,都要有监测人员,巡回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2、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户和牲畜交易市场,要明确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测。
五、疫情的预防
(一)实行免疫保护
预防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牛羊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畜不漏针,不留免疫死角。同时,要建立免疫档案,并佩带免疫耳标。
(二)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省境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运行,严格查验;
2、严禁疫区的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县,非疫区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必须经过严格检疫和消毒。
(三)加强市场监控
1、根据口蹄疫防治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关闭牲畜交易市场,防止疫情扩散。
2、对冷库、屠宰场(厂、点)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查明进货渠道,强化监管,查源灭原。
(四)加强饲养管理
1、提倡牲畜圈养舍饲,加强放牧牲畜的管理。
2、要避免家畜等其它动物混养,防止交叉感染。
3、经常开展对畜舍、环境、饲养用具、牲畜及产品运输工具等的消毒,做好对饲料、饲养用具和饲养环境的防护工作。
(五)加强检疫监督
1、对出栏牲畜按规程严格进行产地检疫,严防染病牲畜运出饲养地。
2、对屠宰的牲畜,要认真查证验物,确保检疫证明和耳标俱全,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实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杜绝屠宰病害牲畜,防止病害牲畜产品进入市场。
3、对牲畜饲养、经营和牲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4、对屠宰加工、储藏场所、屠宰设备、工具及环境、运输牲畜产品车辆进行经常消毒。
(六)建立联防联保责任制
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社、社包户的联防联保责任制制度。以基层防控为基础,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的疫病预防、疫情测报作用,组织牲畜饲养户,自觉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实行群防群控。
(七)强化宣传教育
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防治口蹄疫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科学防疫知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全面防控。
六、疫情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口蹄疫疫情,要按“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县、乡两级指挥部立即派出疫情处理预备队,运用紧急防疫物资,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确认为疑似病例,即可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县牧业管理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涉及两个
以上县的,由市牧业管理局划定。
2、划定标准
(1)疫点为病畜所在饲养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为病畜所在自然村。
(2)疫区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为距离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
(二)实施封锁
1、由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牧业管理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县、乡两级指挥部组织公安、交通、牧业等部门的人员,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
(1)疫点出入口设立哨卡,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派人24小时执勤,每班至少2人,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牲畜、车出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批准,严格彻底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由县乡两级指挥部派公安、交通、动物防疫人员24小时执行检疫消毒任务,对进出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三)实施扑杀
对发病牲畜及其同群畜进行强制扑杀。
1、县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参加扑杀的人员要穿防护服、防水靴子、戴口罩、护目镜。
2、公安、武警、牧业执法人员监督并配合扑杀的实施。
3、扑杀方法:采取电击或注射药物方法致死。
4、做好扑杀牲畜的登记工作。
(四)无害化处理
1、县乡两极政府组织人员,在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和被污染物的垫料、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场地(土坑),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的地方。土坑底部应铺洒一层2厘米厚生石灰,大小、深度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上埋1.5米厚土层后,与地面平行为准,并清楚标示。
(五)实施全面消毒
1、由兽医防疫人员对疫区内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环境,物品实施严格彻底消毒。
2、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准备好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火碱等);并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容器、消毒防护器械等。
3、消毒方法: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进行消毒;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焚烧等方式消毒。
4、养殖场饲养管理人员的衣物、鞋、帽等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药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进行处理,无利用价值的物品按上述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内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进行消毒。
(六)紧急强制免疫
由动物防疫人员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按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做好登记工作。
(七)实施严密监测
由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高密度疫情监测,受威胁区的周边乡也要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1、牧业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上述销毁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2、财政、牧业、物价部门要组织对疫区牲畜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损失和费用等进行经济评估。
(九)封锁令的解除程序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反复彻底消毒,在最后1头病畜扑杀或死亡后,14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经终末全面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十)记录备查
牧业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七、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督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下级政府、指挥部、同级政府各部门,与口蹄疫防控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根据口蹄疫防控工作属地管理、垂直调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县负责辖区内本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各乡、镇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督查。
(二)督查的方法
1、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情况,定点屠宰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适度封锁情况,各地扑灭口蹄疫紧急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理预备队、消毒药品、疫苗等防疫物资、车辆及疫情值班电话等落实情况,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等,按照口蹄疫防控规定依法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防控口蹄疫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询问查找不足,进行法律法规咨询和技术指导。
4、现场考核。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控过程等进行检查考核,提高对口蹄疫应急处理能力。
(三)督查工作责任制
1、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个督查单位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防控工作重点适时开展督查工作,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督查,督查人员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改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监督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处理。督查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立即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1、建立县、乡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
2、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3、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施、防护用品、诊断试剂、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1、落实好储备资金。县、乡财政要将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严肃处理。
2、落实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县乡二级财政要根据本地防治口蹄疫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资金,用于购置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通讯等物资。
3、做好口蹄疫疫苗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落实疫苗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市(州)、县(市)财政承担20%。
4、做好扑杀补贴资金的筹措。按照国家的政策,对扑杀牲畜进行合理补偿,补贴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15%,市(州)、县(市)财政承担15%,饲养户自行承担20%。
5、落实紧急防治工作经费。县、乡二级财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紧急防治口蹄疫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人员保障
1、县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现场诊断、疫情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并根据疫情形势,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乡政府要组建扑灭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职业兽医、公安、卫生防疫人员等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县乡政府要加强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队伍培训
1、培训对象:乡、村动物防疫人员,动检人员:应急处理预备人员;指挥系统相关人员;动物诊疗人员;规模饲养场技术人员等。
2、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岗位不同,对口蹄疫的病原特性、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特征和防治措施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农安县猪瘟控制应急预案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烈性传染病,该病传播迅猛,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养猪业危害严重。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切实做好对猪瘟疫情的应急控制和扑灭,促进牧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控制猪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猪瘟疫情发生后,要做好统一指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手段,进行快速应急处理,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保障牧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县政府负责本县猪瘟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本预案根据猪瘟发生的病畜数量、流行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猪瘟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应急措施。
(一)一般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猪瘟疫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局部乡镇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地区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发生后,农安县牧业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立即向农安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牧业部门,直至农业部。
农安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牧业、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猪瘟疫情是指农安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在局部出现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热;本县30日内疫点5?10个;本县30日内发病猪500--1000头;从县域外传入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牧业部门要提出实施紧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1、疫情发生后,县牧业管理局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同时将疫情报市牧业管理局。
2、县政府根据牧业管理局提供的疫情态势,要迅速确定应急措施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将紧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长春市牧业管理局,并抄报长春市人民政府。
3、县政府根据疫情态势,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集人员、物资和资金,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疫区内的乡镇政府应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干部群众,迅速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
5、县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可申请长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疫情控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可申请长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援。
(三)特别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疫情是指短时间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30日内发生10个以上疫点;30日内病猪数超过1000头;从国外传和主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
特别重大疫情发生后,立即上报疫情,县牧业管理局要迅速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本项预案的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根据情况,在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牧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战备疫苗;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使用计划;
10、紧急培训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情处理、扑杀病畜补贴等专项储备物资所需资金。
(四)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五)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猪瘟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的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八)监察部门: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动物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防范工作。
(十)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三、猪瘟疫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猪瘟诊断定性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县级畜牧兽医中心站实验室进行。必要时,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定性。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区、在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三)在疫点内,对患猪瘟的病畜及同群畜应立即扑杀,并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后做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严格消毒。
(五)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以防疫区扩大蔓延。
(六)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测。
四、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县的猪瘟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