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符合人社部最新文件要求,原《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府规〔2023〕7号)文已经不适应最新文件要求,为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此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参考长春市及周边各县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内容,征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意见后,按照省人社厅指导建议和人社部最新文件要求,制定出此办法。
三、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辖区内被依法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总计15000元的标准执行,缴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蓄存额,按规定计息;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规定缴费补贴确需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以上说明完全符合人社部最新文件要求。
初审:李虹成 复审:曲宏 终审:付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