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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1-03 13:23 来源: 农安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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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建设模式。由于国家和省政府未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受税费缴纳、产权办理、保障对象退出等因素影响,各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19年我省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我县为加快推进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出台《实施方案》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出让国有产权份额。

  转让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价格

  原签订的《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部门承担的税费,可以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以自由交易。将已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该房屋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六)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我县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其他问题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产权部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标准收取租金。

  市场价格租金标准及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制定,市场价格租金标准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来确定,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进行评估来确定。

  办理产权过程中有保障对象出现虚报、瞒报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资格,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组织实施

  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检查督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