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安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声环境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农安县城市建设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农安县政府印发了《农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是国家多项法律政策的统一部署和现实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省级环保部门应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将功能区划定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规范》中要求: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功能区划定的具体空间;第二部分为功能区划分,明确了各功能区类型和具体执行标准;第三部分为区划边界,明确了区划边界空间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为特殊说明,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农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农安县中心城区,东至伊通河,西至长农高速公路,北至工业集中区北三路,南至二道河以南1500米(铁西部分南至宝安西路),总面积31平方公里。
(二)功能区划分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农安县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时间划分:“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及边界以“农安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中标示为准。
3、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4、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划边界
1、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为交通干线边界线。
边界为道路,以道路交通干线的边界为界线;边界为铁路,以铁路交通干线边界为界线。若边界为行政区边界、河流、沟壑等,则以相应中心线为界线。
2、道路交通干线(4a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1)道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见表2。
表2 4a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值
交通干线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别 |
高速公路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主干路、次干路 |
50 |
1类区 |
35 |
2类区 |
|
20 |
3类区 |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铁路交通干线(4b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见表3。
表3 4b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值
交通干线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别 |
铁路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四)特殊说明
(一)在4类区标准适用区域中,除交通声源之外的其它声源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二)本规定实施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按原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并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应按新的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执行。
(三)当原有规划用地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请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可按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执行。
(四)农安经济开发区、小城子天然气产业园区、伏龙泉能源方面产业园区等中心城区以外工业区执行3类区标准要求。
(五)本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通知》 (农府发〔201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