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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2019-11-11 11:14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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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幼无所托”现象更加突出,“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解决好“幼有所育”问题,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补齐服务短板,保障民生、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2.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3.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确定两个阶段目标。 

  2020年底前,在长春市和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试点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4.《实施意见》明确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基本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二是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三是建立有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四是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5.如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划建设管理?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6.如何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根据现有幼儿园和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新模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

  7.如何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的健康指导?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开展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入户指导服务。

  8.托育机构如何办理登记备案?

  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约卫生健康部门。

  9.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业条件和资格。 

  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10.建立用地优先的保障机制。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 

  一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

  12.严格落实相关优惠保障政策。 

  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3.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四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14.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15.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在我省举办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