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时间: 2013-08-14 15:56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4号)、《农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农府发[2009]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下称城镇)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城镇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管理全县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非农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的(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 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三)无住房的家庭;
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属、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 5平方米的;
(四)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l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五)出售、转让、赠与其原住房未满5年的(因大病、突发事故致使房屋出售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实物配租申请书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农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l、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住房协议书。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 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复核: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的复核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审核: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家庭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7日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在3日
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准入、抽签选房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定租赁对象,对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2、抽签、选房
对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抽签、选房。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并与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农安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六)轮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实物配租分配的,可以直接参加下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已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应持本人身份证,在7日内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农安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据合同分别与租赁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保障对象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配租家庭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社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程序,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四)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六)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应在1 5日内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诉;无异议的,当事人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农安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物业服务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实物配租房屋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保障对象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资格,收回已租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对已经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