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农经联字〔2025〕3号 农安县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 2025-08-15 09:35 来源: 农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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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5年中央和省级农业农村领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202519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7号)文件要求,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项目任务 

  扶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数量不少于7个。 

  二、实施条件 

  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三、补助对象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营规模适度(种植类)。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内容。新建竣工且未在各部门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粮食仓储及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仓储库房,减少粮食损失和无地方储存等情况,确保粮食安全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原则上仓储库房建设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风干遮雨棚500平以上。粮食晾晒场2000平以上。粮食仓储囤子1500立方米以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同时留存建前、建中、建后照片,项目竣工后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各主体补贴资金总额高于省下达资金时,统一按比例缩减补贴标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内容。 

  五、项目实施 

  (一)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实施方案。 

  (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意识,按照从严把关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服务能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作社)给予补贴,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财政资金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切实履行好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职责,审核通过后,在项目单位所在村及乡级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7天,同时到人到户补贴建立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档备查,乡级公示由乡镇统一公示(乡村两级可同时公示),无异议后将胶装版《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报送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政研科。 

  (三)申报单位要填报《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项目单位要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项目资金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五年内不给予任何财政扶持,并追缴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前建设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留影像资料。同时报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留存归档装订成册。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组织聘请第三方相关人员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要将验收合格、确定补贴的合作社(联合社)名单在农安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资金申请及验收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相关要求 

  (一)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做好项目申报、核实、评审、公示、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局要按照资金管理的要求,重点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二)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项目实施内容、项目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部门对拟奖补的农民合作社,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程序,规范开展公告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农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农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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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鹏飞  复审:刘岩  终审:董梅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