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14]27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高效、有序、便捷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建设幸福农安为总目标,以《办法》为基本遵循,结合我县大救助体系建设实际,依托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和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建立县乡两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包括急难救助)以及申请人难以确定救助管理部门的申请。依托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办、转办(介)流程、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流程
今年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全面实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一)建立县、乡两级综合服务平台
以县为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统一窗口标识,规范窗口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1、建设乡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
在完善乡镇社会救助综合“一厅式”服务的基础上,依托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建立社会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承办、转送、转介救助申请。
2、建设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
依托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转送的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
(二)明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流程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项处置、转介服务、情况反馈五个环节。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社区)向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救助申请。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符合救助条件、能够承办的申请,直接办理;对应由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承办的,负责提供引导服务;对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受理申请后协助办理或转送到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2、分类登记。受理单位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3、分项处置。乡镇受理单位可直接承办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不能直接承办的,转送其上级管理部门协调办理。
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在接到居民提交或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转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转交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相关部门承办;应由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的,转交给相关部门承办。救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
4、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5、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转交、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要结合贯彻落实《办法》,加快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大救助体系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救助对象提供综合性、多元化的救助服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指导,公开救助政策,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加强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相互推诿、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加强救助经办机构场所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提高救助政策知晓率。要培树先进典型服务窗口,总结经验。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