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印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秸秆提取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7-02 09:24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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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5]27

吉林省印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坨子村,用地面积4100平方米,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本项目新建1条秸秆提取液生产线,采用尿素溶解-秸秆除尘压块-蒸煮-喷放-挤浆过滤-检验包装等工艺。本项目新建一台 4t/h 燃生物质蒸汽锅炉和一台 9t/h 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新增年产20万吨秸秆提取液和10万吨渣料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用作农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反渗透浓水和软化水制备设备滤膜冲洗废水经收集后排至地下式储罐中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项目生产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防渗,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建燃生物质蒸汽锅炉产生的烟气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40m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排放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原料(燃料)储存车间秸秆除尘和压块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由1根15m 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秸秆除尘和压块过程未收集的颗粒物和生产车间喷放、挤浆及过滤工序逸散的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以无组织形式外排,生产车间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厂界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加减震垫、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尘土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锅炉灰渣及除尘器回收的烟尘收集后袋装定期外售做农肥。布袋除尘器所用布袋需要定期更换,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反渗透膜每3 年更换一次。废滤膜由设备厂家回收。废机油、废油桶经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6月30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630日印发

初审:史双桥 复审:周岩 终审: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