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昕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玖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技术审查综合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经济开发区(北区)隆兴路以北,用地面积2015平方米,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本项目新建钢结构件和光纤柜生产线。钢结构件生产线采用下料、钻孔、组立、焊接、校正、拼装、焊接、抛丸、打磨、外委喷漆、检验、入库等工艺;光纤柜采用切割、精加工、抛丸、焊接、喷塑、组装、检验、入库等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焊接H型钢2580t(86000件)、光纤柜4000件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合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车间地面防渗,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切割粉尘、打磨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喷涂废气、固化废气。切割粉尘通过自然沉降处理;焊接烟尘通过安装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采用移动式粉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顶部设置集气口,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废气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烘干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收集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结构封闭隔声,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设备安装中基础应做减振处理,安装减振垫或减振基础,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要求》(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布袋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焊丝头、焊渣、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灰、金属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在危废暂存点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4月29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玖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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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