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聚城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6-05 09:43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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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5] 11

长春市聚城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技术审查综合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 ,用地面积4441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本项目新建5条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原辅材料主要为秸秆、木材、锯末,无其他辅料添加。采用原料粉碎、自然干燥、制粒、包装入库等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2万吨(其中:秸秆生物质颗粒燃料5000吨、木材生物质颗粒燃料5000吨、锯末生物质颗粒燃料10000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原料库房、成品库房、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旱厕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为一般防渗区。厂区道路及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厂区内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为生物质颗粒工艺废气、原辅料装卸过程中无组织粉尘。工艺废气通过采取生产车间全部密闭,生产时关闭门窗,粉碎机、破碎机和造粒机设备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采用集气装置,集气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中逸散的无组织粉尘经门窗阻隔、自然沉降后,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在对物料进行装卸时严格控制高度落差,并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厂界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结构封闭隔声,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对生产涉设备等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要求》(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除尘灰、废布袋、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生活垃圾、废布袋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灰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资质单位处理。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428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4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