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供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五社,占地面积约7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有机肥生产线,以畜禽粪便和秸秆为原料,由养殖户将发酵后采用密闭车辆运送至本公司原料库房内, 厂区内不进行发酵。采用原料预处理、搅拌混合、造粒、烘干等工艺,年产掺混有机肥约19808.482吨,其中散状有机肥约16992.982吨,颗粒状有机肥约2812.5吨。新建1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采用原料预处理、 自然干燥、制粒等工艺,年产生物质颗粒约30吨。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用作农肥,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主要产生的废气为有机肥工艺废气、烘干机烟气、生物质颗粒工艺废气、有机肥原料暂存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恶臭、原辅料装卸过程中无组织粉尘。有机肥工艺废气及生物质颗粒工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烘干机为间接加热设备,属于工业炉窑。烘干机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必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生产车间必须全封闭,定期喷洒除臭剂,自然扩散至厂界,安装排风扇加强通风。通过采取上述防治措施后,厂界处恶臭气体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处颗粒物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结构隔声,在设备选型时选择噪声低的设备,设备设置台基减震、橡胶减震接头及减震垫等减震设施,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要求》(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与废布袋一同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灰及生物质灰渣封闭暂存于仓库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2月25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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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