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3360533(环评科)
通讯地址:农安县政务大厅
邮 编:1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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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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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有机肥、12.5万吨绿化肥及1.5万吨生物肥扩建项目 |
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坨子村 |
长春市新阳光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
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地点位于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坨子村,总投资8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利用现有厂区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新增建设成品库房一座、发酵车间一座。 |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锅炉排污水,锅炉排污水为清净下水,经过收集后用于灰渣调湿,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本项目不涉及废水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吸附及除尘,其中粉碎、筛分工段废气利用企业现有的集气罩收集,经现有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除尘,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发酵、翻抛废气利用企业现有集气罩收集,经现有管道进入生物除臭装置吸附,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氨和硫化氢气体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各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生产,运输原辅料的车辆均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车厢内均采用防水苫布,避免原料及产品运输时滴漏。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气体厂界无组织排放速率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二级厂界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对噪声源做减振、隔音处理,加强设备维护,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作为产品,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包装袋及生物除臭装置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三、本项目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园林绿化及沙化地、废弃矿场土壤改良(禁止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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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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