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防 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的影响,落实秸 秆禁烧责任,根据《吉林省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长春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农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秸秆禁烧责任,是指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洼中高农场、相关部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秸秆禁烧相关责任人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洼中高农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秸秆禁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禁烧工作 监管责任。
第三条 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对象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洼中高农场、相关部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秸秆禁烧相关责任人。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洼中高农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禁烧相关人员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的;
(二)未建立网格化监管和包保责任体系,未履行监管和包保职责的;未按照职责分工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的,或者在监督检查督导工作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秸秆离田机制,未组织开展离田工作的;
(四)未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未依法惩处露天 焚烧秸秆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接到灭火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灭火任务 的;
(六)其他违反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的火点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追究责任:
(一)各乡镇及洼中高农场春秋两季第一个出现露天焚烧秸秆火点的;
(二)各乡镇及洼中高农场全年累计火点数最多的;
(三)各乡镇及洼中高农场全年累计发现火点 6 处 ( 含6处的,下同)
(四)各乡镇及洼中高农场全年累计发现火点 4 处以上的;
(五)村(社区)级全年累计发现火点 3 处以上的。 第六条 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一)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洼中高农场、相关部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秸秆禁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诫勉;
2.责令公开道歉;
3.组织处理;
4.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条 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洼中高农场、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追究,由所在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秸秆禁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有秸秆禁烧监管职责的工作 部门在依法调查、作出事实认定后,对应当负责任的相关责
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
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将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地区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