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环审〔2019〕138号
关于长春九威新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春九威新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本项目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租用长春市光华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性质:新建。该项目租用厂房面积为1500m2 ,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项目建设一条水性漆生产线,建成后可年生产水性漆782t。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规划要求。项目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合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本项目冬季采暖采用集中供热,不设食堂。本项目投料粉尘,采用分散釜上方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处理后经车间顶部不低于15m高排气筒(1#)排放,排放必须达到《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粉尘经车间排气扇排放至室外,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原料均在密闭、常温分散釜中搅拌,为物理混合过程,不发生化学反应,搅拌工序有机废气,采用在每个分散釜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与粉尘共用)排放,排放必须达到《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处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附录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分散釜、风机等设备。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采取室内隔声,设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生活垃圾暂存至厂区垃圾桶,定期运送至指定垃圾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袋、包装桶统一收集后外卖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不合格产品根据检测结果添加原料后重新搅拌回用处理;除尘器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不在厂区内储存,更换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本项目在原料储存区及产品储存区域应设置围堰,并对围堰内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应按环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程序进行环保验收。
四、本项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合隆)负责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