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发电厂环境信息公开表
一、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 |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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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22MA14B6JXXC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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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农安县工业集中区内 |
生产周期 |
330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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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火力发电 |
联系电话 |
0431-8325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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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
生物质燃料直燃发电,厂内一台130吨水冷振动炉排锅炉,通过直燃农林废弃物进行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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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发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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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
20000万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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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信息
大气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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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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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
排放口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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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
监测 方式 |
监测 时间 |
年许可排放总量(吨)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m3) |
排放浓度 |
排放总量 |
是否 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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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1 |
厂内 |
连续 |
烟尘 |
在线 |
实时 |
32.7 |
执行标准GB13223 |
30 |
详见监测报表 |
详见监测报表 |
否 |
NOx |
在线 |
实时 |
218 |
200 |
详见监测报表 |
详见监测报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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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
在线 |
实时 |
218 |
200 |
详见监测报表 |
详见监测报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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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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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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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
排放口位置 |
排放方式 |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
监测 频次 |
监测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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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mg/L) |
是否 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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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001 |
厂内 |
间断 |
氨氮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4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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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50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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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40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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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总固体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150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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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6-9(无量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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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以P计)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8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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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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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 |
1次/月 |
手工监测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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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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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
是否危险废物 |
处理处置方式 |
处理处置数量(kg) |
处置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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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机油 |
危险废物 |
委托有资质公司处理 |
1252 |
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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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液 |
危险废物 |
委托有资质公司处理 |
132 |
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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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 |
一般固体废物 |
综合利用 |
12000000 |
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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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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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
运行时间 |
运行情况 |
运维单位 |
水污染物 |
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330天/年 |
正常 |
自运行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330天/年 |
正常 |
自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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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旋风除尘器 |
330天/年 |
正常 |
自运行 |
布袋除尘器 |
330天/年 |
正常 |
自运行 |
|
脱硝系统 |
330天/年 |
正常 |
自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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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 |
防风抑尘网 |
全年 |
正常 |
自运行 |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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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竣工验收单位 |
竣工验收时间 |
竣工验收文号 |
华能吉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发电厂 |
吉林省环保厅 |
2011.09.20 |
吉环审字 [2011]309号 |
吉林省环保厅 |
2013.1.06 |
吉环审字[2013]13号 |
五、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农安生物质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监测点位及编号(监测点位填写具体的点位名称,如“污水总排口”、“2#锅炉排口”、“东侧厂界”等。排口编号填写环保部门为该排口安装的标识牌编号)
三、监测项目及频次(请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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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应急预案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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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
3、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