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朗斯集团吉林中伟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时间: 2018-11-09 09:41 来源: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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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奥朗斯集团吉林中伟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3442662(农安县环保局合隆分局) 

  传 真:0431-83442662 

  通讯地址:农安县合隆镇荣发中路

邮 编:130216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奥朗斯集团吉林中伟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吉林省农安县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西区烧锅镇革新村

长春鸿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革新村,建设性质:新建。本项目占地面积38385m2建筑面积为28021.06m2。本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环保投资为76万元,生产规模为年产铝型材涂装件25000t。

 

 

1、本项目酸洗、钝化池补充水不外排地面清扫水全部损耗,所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2、本项目时效炉加热废气、烘干加热废气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 2 标准项目喷粉工序会产生大量粉尘设备配套了滤筒除尘器,除尘器处理后统一由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项目酸洗工段产生酸雾,通过硫酸槽上方采用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后采用酸雾净化装置(碱液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5m高的排气筒外排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和热风炉风机,项目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大的设备加消声器、隔声罩、加减震底座和阻尼等方法,经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箱,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喷粉工序酸洗、钝化更换废液中含有硫酸氢氟酸溶液以及铝制品表面杂物氧化膜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直接回收废活性炭活性炭家直接回收处理在检验时产生的残次品,回用于生产工序。

 

项目未进行公参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