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吉0102执559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权利人(申请人)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现将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证号:吉(2023)农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686号,坐落于合隆镇迎新村书香蓝郡一期12号楼2单元1301室,证明权力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义务人为于凤荣、裴玉成,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倡 复审:蔡俊峰 终审:宁传君

吉公网安备 220122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