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吉0122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肖卫东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现将肖卫东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证书信息如下:
1、证号:农国用(2012)第012210382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伏龙泉镇街内,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86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2年9月4日。
2、证号:农国用(2012)第012210383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伏龙泉镇街内,土地用途为住宅,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87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82年9月4日。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王丹 复审:蔡俊峰 终审:宁传君

吉公网安备 220122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