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吉0122执恢14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刘国军、孙淑华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收回,现将刘国军、孙淑华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房屋产权证书信息:
权利证号:N.011120686号、丘地号:65-18/10-339(1-1),坐落于农安县高家店镇高家店村十社(街内)1-2层,建筑面积:456.58平方米。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赵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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