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中心初步查验以下不动产(房屋):
1、农安县农安镇潘家岭村2组(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施万才、姚淑芝(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施维艳(继承人)继承。
2、农安县农安镇站前村7组(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刘明志、欧秀芳(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刘忠海(继承人)继承。
3、农安县前岗乡烧锅村8社(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于在士(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郑亚凤(继承人)继承。
4、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西侧商业车队(商业运输公司)综合楼7单元401室(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孙树林(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刘淑平(继承人)继承。
5、农安县农安镇卜尔墩村1组(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曲桂荣(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李廷权(继承人)继承。
6、农安县农安镇兴隆路南侧一品华城8栋1单元302室(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高淑荣(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李士林(继承人)继承。
7、农安县农安镇人民路南侧怡河园小区4栋3单元1403室(坐落),该不动产原属于李宝君(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张凤珍(继承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上述内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农安县德彪街东侧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31-83330405
公告单位: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翟莹 复审:宁传君 终审:张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