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吉0721执恢3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权利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现将权利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证明号:吉(2021)农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612号,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农安路古城街交汇润泽同泰园三期2栋2单元302室,义务人为赵长江、谢淑侠,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