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杰、冯正和因保管不善,将其办理的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一:农国用(2011)第012211006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黄龙路北2巷(宝塔街西侧黄龙家园1栋1层东6门)1#楼6门,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号二:农国用(2010)第012211807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步行街西侧(金龙广场2栋北9门1层)6#楼9门1层,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号三:农国用(2010)第012211808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步行街西侧(金龙广场2栋北9门2层)6#楼9门2层,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声明上述遗失的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洪杰、冯正和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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