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办理业务时未能将原土地使用权人长春市龙府玻璃技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原土地使用权人长春市龙府玻璃技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公告作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信息如下:
证号:农国用(2013)第012210158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永安乡苏吉良子村,地类(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9769.00平方米。
公告单位: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