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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晓洪因保管不善,将办理的农集用(2013)01221038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闫家村,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330.00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声明上述遗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宫晓洪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