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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吉01执恢1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现将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国有土地使用证》信息:
证号:农国用(2009)第012210006号,坐落于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使用权面积为26090.00平方米。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