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吉01执恢1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办理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收回,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办理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信息:
他项证号:农他项(2014)第201000177号,坐落于农安县合隆镇镇孙菜园子村,他项权利登记为抵押登记,原土地证号为农国用(2009)第012210006号,义务人为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土地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