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华因保管不善,将其办理的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一:农国用(2011)第0112211167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金色阳光家园)2栋2层西数7门,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分摊使用权面积为71.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3年6月10日;证号二:农国用(2011)第012211165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金色阳光家园)2栋2层西数8门,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分摊使用权面积为95.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3年6月10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声明上述遗失的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艳华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