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铭远、李家阳与龚媛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原土地使用权人李成影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原土地使用权人李成影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公告作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信息如下:
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文昌街东侧新龙华城二期(16栋7单元302室),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分摊土地面积33.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
公告单位: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宫涵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