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吉01执恢1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证书号及坐落:
证号一:农国用(2015)第201000604号,坐落于宽城区合隆镇长农大街东侧北国综合楼(二号)1-5层1门。
证号二:农国用(2015)第201000603号,坐落于宽城区合隆镇长农大街东侧北国综合楼(一号)1层2门、1-6层5门、1-2层4门、1层1门、1-2层3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