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重点领域 | 自然资源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1、土地使用权人苗淑宇,坐落为农安镇黄龙路南侧、文昌街东侧(新龙华城二期3栋5单元601室),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分摊土地面积44.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