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瑀旋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土地使用权人王海峰、王雪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农国用(2012)第012211040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站前街东侧(隆达丽景世纪城一期11栋1层19门),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8.00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0年4月21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注销申请,拟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王海峰、王雪办理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原颁发的相关证书同时废止。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农安县德彪街东侧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