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遇到的准入门槛高、办理环节多、审批耗时长,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或者延长办事时限的;
(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的,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
(三)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门难进、脸难看、不办事的;执法不规范、以罚代管、过度执法的;
(四)对市场主体故意刁难、雁过拔毛、吃拿卡要的;
(五)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七)关于优化农安县营商环境的意见及建议。
不予受理范围
(一)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二)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进入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
(五)办结事项又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或未提供新的佐证材料的;
(六)不宜受理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反映问题诉求时务请写明诉求主体信息、正确的联系方式、问题诉求内容等,必要时请提供佐证材料。县营商环境办将会同各单位将以电子邮件、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回复,同时将对诉求主体信息保密。